(《政府采购信息报》特别授权)
关键词
澄清时间;质疑投诉
案例回放
某医院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15万元。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对采购程序先提出质疑,后提起投诉。其投诉事项为:“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评标已结束,约3个小时后又发出澄清要求,在我公司人员多次沟通请求延时澄清时,未获答复”。
经财政部门调查,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评标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评标结束时间为当日19:00。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整理材料时发现,总分排名第一的A供应商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一项产品数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随即将该情况通知已各自回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经讨论后在系统申请流程重置,并于当日21:43在电子交易系统发起澄清,询问A供应商是否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价格修正,澄清回复时间限定为30分钟。
A供应商接到电话后,在通话中表明其同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价格修正,但鉴于19:00电子交易系统已显示评标结束,其工作人员在看到评标结束的提示后已下班回家,且登录账号的CA锁未随身携带,故无法在30分钟内赶到公司并在系统内作出回复,因此提出延长澄清回复时间的申请。
评标委员会经讨论后认为,在本次评标过程中给予其他供应商澄清时间皆为30分钟,若为A供应商延长澄清时间,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故驳回A供应商请求。A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30分钟内在系统作出书面回复,评标委员会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供应商的澄清回复时间必须统一吗?
2.评审活动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可否发起澄清?
专家点评
问题一: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那么,供应商的澄清回复时间应设置为多久呢?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对于澄清时间的规定为“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此必要的反馈时间应结合澄清问题的复杂程度等客观情况来确定,而非针对不同情形一概设定为统一的固定时间。
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坚持同一项目的所有澄清回复时间均为固定值,此做法看似公平却并不合理,其未能结合具体情况为A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澄清回复时间。
问题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当日19:00已经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已完成。此后,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发现A供应商分项报价清单中的一项产品数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是不能发起澄清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有关职责,其中包括“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这项职责。
因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应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在评标结束后再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违反了87号令的规定。对于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其依法作出处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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