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125期:采购文件可以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吗?
财政部最近发布的第二千四百九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指定检测机构的级别和检测报告类型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财政部经过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学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多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由于国家级和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同等证明作用,不能区别对待。因此,上述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认证和检测一样,是合格评定的一种方式,经常出现在我们的采购文件中。不管是检测还是认证,采购文件都不能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不过,虽然如此,确实有些产品或政策要求上对检测和认证是有特定主体或范围要求的,这个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需要了解一下。
比如,如果采购标的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提供。具体是哪些机构呢?根据《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目前承担安全检测的机构只有一家,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的机构分别是11家和4家。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具有同等市场准入效力,由供应商自由选择其一,不必重复申请。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要求或者采取加分等措施变相要求投标产品同时满足安全认证合格和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还有我们更常见的节能产品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目前有4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则根据不同的产品,每种产品有3-4家认证机构。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有这些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才能享受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政策。
最后要提醒的就是,这些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的特定范围都是有相关规定或依据的。采购文件中不可以自行指定特定范围的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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