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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屏无线投屏器要取得SRRC认证吗?
2026-10-144


案例回顾

某事业单位委托某集采机构就LED屏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该项目共有8家供应商参加。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供应商A、B为第一、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B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A所投的LED屏无线投屏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以下简称SRRC认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中标结果无效。


该集采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针对如何答复质疑,评标委员会之间产生分歧。一种意见是,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SRRC认证,且供应商A承诺所投产品均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中标结果有效;另一种意见是,虽然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SRRC认证,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如果供应商A所投LED屏无线投屏器不具备SRRC认证,中标结果无效。


该集采机构与供应商A联系,进一步确认供应商A所投LED屏无线投屏器是否具备SRRC认证。供应商A称,其所投LED屏无线投屏器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SRRC认证。


最终,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供应商A所投LED屏无线投屏器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LED屏无线投屏器使用说明中注明了“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字样,无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SRRC认证。最终,该集采机构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案例分析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须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虽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无须取得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属于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范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明确指出,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经查,本案中,中标供应商所投的LED屏无线投屏器使用频率为5150—5250MHz,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中通用微功率设备中的B类设备,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通常情况下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因此,中标供应商所投的LED屏无线投屏器无须申办SRRC认证,中标结果有效。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虽然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并不代表供应商可以随意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该设备要确保符合国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并标注专用标识,同时供应商应严格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使用原则,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根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说明中标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专用标识。本案中,中标供应商所投的LED屏无线投屏器设备和使用说明中标注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专用标识,且使用说明中亦注明了“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字样。实践中,采购人在开展需求调查时,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查询最新目录与标准;查看产品铭牌、说明书是否标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专用标识;确认工作频段是否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必要时与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实等方式,进一步确保所采购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及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规避后续可能引发的争议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说明中标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标注方式和样式另行制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说明中应当注明“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字样。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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