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采云研修院 评标结束还能回头改结果?评审专家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罚款2万……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ODU0MDE5NA==&mid=2247531485&idx=1&sn=e1f4c8b39858632572fa469e1bbc3843&scene=45#wechat_redirect
0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某县人民武装部营房及民兵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家具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A公司中标金额:288.899600(万元)
02
事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3日,项目开标评审。
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汤某违反评标纪律,对主观因素评分发表了倾向性意见。评审结束后,评审系统被回退,进入重新评审程序。
在此过程中:评审专家陈某违规组织重新评审,且影响了该项目成交结果;
评审专家张某、陈某在不知晓评审系统已回退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况下,受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影响,修改了主观因素评分,改变了项目评标结果。
整个评审期间,代理机构未宣布评标纪律、未维护评标秩序、未监督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和违法违规行为。
2025年11月5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A公司以288.90万元中标。
2026年6月8日,当地财政部门对涉案当事人集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6月12日根据可检索公开信息:对陈某、采购代理机构、汤某等人的处罚公告在当地采购网集中发布。
03
处理结果
04
知识拓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违规组织重新评审"。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而且,重新评审的启动主体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是评审专家自己。评审专家擅自组织重新评审,属于越权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您在实务中有遇到过评审专家擅自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况嘛?来评论区聊聊~
案例来源 | 政府采购网
编 辑 | 小宝
审 校 | 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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