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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串通投标没成功,为何项目还是要重新采购?
2026-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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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背景 

    • 项目名称:2025年某地中小学多媒体教学设备与小学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采购人:某地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 代理机构:某地政府采购中心

    • 投诉人:A公司

    • 涉案其他供应商:B公司、C公司、D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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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4日,该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A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服,于4月27日提出质疑,5月8日收到质疑答复后仍不满意,5月12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三家公司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否决

    A公司主张:B公司、C公司、D公司在本案项目的3包、4包、5包中,通过固定报价、固定品牌、固定价差实施串通投标,其中D公司等以"轮换主体、交替陪标"的方式配合参与。上述供应商存在事前协商报价、分工配合串标、报价呈现高度规律性等情形,已构成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投标无效。

    A公司同时指出:评标委员会未依据评审程序和方法履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职责,未依法否决串标供应商的投标,导致违法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对串通投标事实刻意回避、拒不认定,构成不作为

    投诉事项2:A公司因“签字问题”被废标,认定错误

    A公司主张:评标委员会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等理由将其废标,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错误。A公司认为,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电子签章合法有效,废标决定依据不足。

    A公司的投诉请求有四项:认定三家公司串通投标、认定评审程序违法、撤销对其的错误废标决定并认定其投标合法有效、责令项目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后,调取了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及答复函等材料,对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取证,并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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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经调查,财政部门作出分项认定:
    针对投诉事项1:不成立专家评审认为,本采购项目系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产品本身是标准化产品,价格区间非常小,且符合市场价格区间;同时,采购文件未对"规律性报价"界定明确标准。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调查取证资料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针对投诉事项2:成立。专家评审认为,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投诉人电子签章合法有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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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拓展 

      由本案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不简单地撤销废标、让A公司补进评审环节?

      答案在于:A公司被错误废标,意味着评审是在"缺少一名合格投标人"的基础上作出的。一旦废标被认定错误,A公司就应当重新进入评审——那么原来的评审结果,包括已经公告的中标结果,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这里涉及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定环节。94号令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按这个规定,完整的处理链条应当是:废标认定错误 → 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 原评审结果失去合法性 → 影响采购结果 →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而本案的处理决定直接表述为"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省略了"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这一中间环节。

      客观地说,这在实务文书中并不少见——很多处理决定书会直接在结论部分写最终处理方式,而不逐层展开法律链条。结果上,责令重新采购是合理的:原评审的投标人范围发生了变化(A公司本应参与),原中标结果自然无法维持。

      但从文书严谨性看,补上"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这一步会更完整。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来说,理解这个链条也有助于判断:什么样的错误可以通过"补正"解决,什么样的错误必须推倒重来。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错误只影响某一个投标人的评分或资格,且纠正后不改变中标结果,通常可以继续开展或另行确定;但如果错误导致投标人范围发生变化(如本案错误废标排除了一名合格投标人),原评审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必须重新采购。

      您对本案怎么看?来评论区聊聊~


      案例来源 | 政府采购网

      编       辑 | 点点

      审       校 | 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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