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采云研修院 投诉串通投标没成功,为何项目还是要重新采购?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ODU0MDE5NA==&mid=2247531456&idx=1&sn=a0a5585d9bd8e6b91edf3deef602705f&scene=45#wechat_redirect
0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2025年某地中小学多媒体教学设备与小学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人:某地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某地政府采购中心
投诉人:A公司
涉案其他供应商:B公司、C公司、D公司
02
事件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4日,该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A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服,于4月27日提出质疑,5月8日收到质疑答复后仍不满意,5月12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三家公司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否决
A公司主张:B公司、C公司、D公司在本案项目的3包、4包、5包中,通过固定报价、固定品牌、固定价差实施串通投标,其中D公司等以"轮换主体、交替陪标"的方式配合参与。上述供应商存在事前协商报价、分工配合串标、报价呈现高度规律性等情形,已构成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投标无效。
A公司同时指出:评标委员会未依据评审程序和方法履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职责,未依法否决串标供应商的投标,导致违法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对串通投标事实刻意回避、拒不认定,构成不作为。
投诉事项2:A公司因“签字问题”被废标,认定错误
A公司主张:评标委员会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等理由将其废标,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错误。A公司认为,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电子签章合法有效,废标决定依据不足。
A公司的投诉请求有四项:认定三家公司串通投标、认定评审程序违法、撤销对其的错误废标决定并认定其投标合法有效、责令项目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后,调取了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及答复函等材料,对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取证,并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论证。
03
处理结果
04
知识拓展
由本案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不简单地撤销废标、让A公司补进评审环节?
答案在于:A公司被错误废标,意味着评审是在"缺少一名合格投标人"的基础上作出的。一旦废标被认定错误,A公司就应当重新进入评审——那么原来的评审结果,包括已经公告的中标结果,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这里涉及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定环节。94号令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按这个规定,完整的处理链条应当是:废标认定错误 → 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 原评审结果失去合法性 → 影响采购结果 →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而本案的处理决定直接表述为"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省略了"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这一中间环节。
客观地说,这在实务文书中并不少见——很多处理决定书会直接在结论部分写最终处理方式,而不逐层展开法律链条。结果上,责令重新采购是合理的:原评审的投标人范围发生了变化(A公司本应参与),原中标结果自然无法维持。
但从文书严谨性看,补上"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这一步会更完整。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来说,理解这个链条也有助于判断:什么样的错误可以通过"补正"解决,什么样的错误必须推倒重来。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错误只影响某一个投标人的评分或资格,且纠正后不改变中标结果,通常可以继续开展或另行确定;但如果错误导致投标人范围发生变化(如本案错误废标排除了一名合格投标人),原评审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必须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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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 政府采购网
编 辑 | 点点
审 校 | 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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