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期间可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吗?
一,案例再现
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供应商A觉得采购文件里评分办法不合理,就在3月1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3月19日开启评标流程,3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直到3月22日才答复质疑说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就等于认可了所有条款,质疑不成立。
那么,质疑期间可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吗?
二,法律法规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规定: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分析探讨
1、法律明确规定:质疑不妨碍中标公告发布
(1)时限刚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此为法定义务,不因质疑而豁免。
案例中,代理机构3 月19 日评标、3月21日公告,符合“2 个工作日内” 的时限要求。
(2)无强制暂停条款:
①政府采购法规未规定“质疑期间必须暂停发布中标公告”。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异议处理前暂停招标” 的规则不同,不可混淆。
②94 号令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调整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因此,是否继续推进采购活动,由采购方核实质疑内容后判断,并非只要收到质疑就一律停止流程。
③94 号令第二十八条:只有财政部门处理投诉阶段,才有权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质疑阶段,监管机关不会主动下达暂停指令。
(3)质疑处理独立于公告流程:
依据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答复,此为质疑处理时限,与中标公告发布时限并行,互不替代。案例中3月18 日收到质疑、3月22日答复,未超过 7 个工作日期限。
(4)发布中标公告≠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重点区分两个动作:公告属于信息公开义务,签约属于后续履约安排,管控标准完全不同。
2、案例合规性判断
(1)公告发布合规:
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确定中标人后,于法定时限内发布公告,程序合法。
(2)质疑答复时限合规、理由欠妥:
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时限要求。
但答复理由“递交投标文件即认可所有条款” 值得商榷:供应商依法享有质疑权,递交文件不代表放弃对采购文件违法违规条款的质疑权利。
(3)整体流程合规:
质疑与公告分属不同法定程序,并行推进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4)风险红线提示:
即便公告可以正常发布,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不得擅自签订采购合同。
四,总结归纳
政府采购场景下,质疑期间允许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暂停公告没有法律依据,但流程可以推进不代表合同可以仓促签订。
有关人员要分清信息公开、质疑答复、合同签署不同环节的法定约束,既不能把工程招投标“异议期间暂停活动”的规则套用到政府采购项目,又要兼顾程序合规与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