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中,资格审查由谁来进行?
答:审查责任主体为采购人;具体情形如下: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征集人对供应商进行审核;
?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项目,由谈判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谈判、询价、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经采购人授权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实务最常用】;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主体,避免争议;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一般由采购人直接审查唯一供应商资格【无需组建评审小组;项目需要第三方专家开展论证的,可参考论证专家的意见】。
资格审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为资格审查的法定主体】
2.已明确资格审查的主体
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2.《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九条第二款: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四章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2.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3.未明确资格审查的主体
现行规范中,谈判、询价、磋商采购方式未直接明确资格审查的主体。依据上位法,可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权为作采购人的权利,经采购人授权,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在实务中也最常见【有观点认为,通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六条与第三十二条关于“评审报告包含资格审查情况”与“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属于重新评审的理由”的规定,可反推资格审查应该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
3.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