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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比价采购方式常见的12个问题(附法律依据)
2026-07-2710


采购里询比价用得最多,翻车也最多。很多人觉得询比价不就是发几份询价单、比个价格、选个最低的,流程简单,操作方便。但恰恰是这种"太熟了"的心态,最容易在细节上出问题。
等审计来了、巡视组到了、或者供应商一封投诉信递上去,平时没人在意的小毛病,全成了合规问题。
下面12个问题,参考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规,是询比价采购里踩坑频率最高的。


Part.01

该招标的项目,拿去做了询比价

有的采购人为了省事,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拆成几个小项目,或者直接走询比价。这种情况在企业里并不少见——项目急、流程长、领导催,走招标流程又得等二十天,询比价当天就能发出去,三天就能收回来。省事是真省事,但风险也是真风险。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说得很清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也写了,采购人不得把应该公开招标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来规避招标。
拆出来的项目审计一抓一个准。我见过最典型的案例:一个800万的信息化项目拆成四个200万的模块分别询价,审计一来,合同全部叫停,项目负责人写了三个月检查。中标结果也可能被认定无效,相关人员还要面临处分。
判断标准很简单:先查一下同类项目在当地公开招标的限额是多少,超了就别想省事的办法。


Part.02

询价对象凑不够三家

只喊两家报价,甚至出现"一家真报价、两家来陪跑",比价环节直接废了。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情况:发了五家邀请,最终只有两家按时提交了报价,有些采购人嫌重新发麻烦,就在两份报价里"矮子里拔将军"——这也是不合规的。
法律规定:询价采购应当向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这里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3家以上"指的是最终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是发出邀请的数量。发了五家只有两家报价,同样不行。
供应商数量不够,在审计那儿是个一票否决项。不管你的过程多严谨、价格多合理,这条不达标直接定性为程序违规,后面的一切努力都白费。


Part.03

供应商随便拉几家就报价

从库里随便拽几家,不考察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合同签了才发现中选那家根本干不了活。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要求——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资质审查流于形式,后面全是坑。供应商干不了活,采购人也得背选任不当的责任。


Part.04

询价文件糊弄了事

询价文件写得太简单,技术规格、验收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全缺着。各家供应商各报各的价,根本不在一个基准线上。
法律规定:询价通知书应包含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参数一模糊,就会出现"低价低配、高价高配"的情况。比价没有意义,验收的时候更扯不清。


Part.05

只看价格,别的一概不管

谁便宜谁上。全生命周期成本、售后能力、交付能力,没人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说得很明白——成交供应商是在"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确定。前提条件不能丢,只比价格是断章取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说了,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项目用最低评标价法;反之用综合评分法。
低价中标的供应商后面一定会想办法找补——降配置、砍服务。我见过一个设备采购案例,A公司报价85万,B公司报价68万。采购选了B,结果设备到场后故障率高出行业平均水平三倍,售后响应要等五天,一年维修费花了十几万。两年算下来,总成本比直接买A公司还高出30%。"低价中标高价运维"这个坑,采购人踩过的基本都长记性了。
采购的价值从来不是买到最低价,而是在合适的成本和合适的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Part.06

评审就是走个过场

没有客观的评审标准,全凭主观印象或者关系定供应商。评审记录要么没有,要么就两行字打发了。
法律规定: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评审过程要有完整记录。
没有客观依据的采购结果经不起质疑。供应商一投诉,你拿不出书面记录,只能被动挨打。


Part.07

询价小组就一个人

有的单位询价小组只有一个人,或者清一色全是采购人代表,没有外部专家。
法律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小组构成不合法,评审结果可以直接作废。企业定内部制度的时候,这点需要特别留意。


Part.08

供应商串通起来报价

几家的报价文件雷同,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比如轮流当高价——或者不同投标人由同一个人来办投标手续。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列举了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属于同一集团控制;不同投标人的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文件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差异、文件混装,都视为串通。
串通投标一旦被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还要罚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情节严重的,连参与采购的资格都会被取消。


Part.09

结果出来了又反悔

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擅自换供应商,或者以"领导不同意"为由重新询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合同。通知书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发出后改变结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出尔反尔不只是诚信问题,还可能吃行政处分和赔偿。


Part.10

签合同前不再核一遍供应商

询价前审过的资质,中选后就丢一边了。结果供应商报价时承诺的条件,到签约时一个都兑现不了。
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谈判。退保证金的时间节点也有明确规定。
缺少签约前的资质复核,合同履约很容易出问题。建议中选之后、签合同之前,把供应商的资质原件再过一遍。


Part.11

做完了资料全丢了

询价文件、报价文件、评审记录,用完就扔。审计来了什么也拿不出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说得很重——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起至少十五年。范围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预算、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
档案管理缺失在审计里是严重合规缺陷。十五年不是闹着玩的,得有个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Part.12

供应商提质疑不会处理

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采购人一句"公司内部决定"就打发了,或者迟迟不回应,逼着人家去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八条对询问、质疑和投诉有完整程序。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结果损害自己权益的,可以在知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答复。
不理不睬只会把小事拖大。采购结果被暂停甚至撤销,往往都是因为最初没当回事。


Part.13

该怎么防

12个问题列完了。根子上其实是同一个事:制度和执行之间,差了不止一个环节。
制度先立起来。 询比价管理制度要覆盖从需求到归档的全过程。谁审批、谁执行、谁监督,一条线拉清楚。制度不需要多厚,但要管用。核心是让每个人在每个节点都清楚自己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流程上设好控制点。 几家供应商、什么资质、谁来评、怎么评、结果怎么确认、资料怎么存档。每个节点都要有明确的交付物和签字审批,少一个环节流程就推不下去。信息化系统在这时候特别好使——把关键控制点固化到系统里,绕不过去、跳不过去。
用审计思维干活。 把自己当成审计人员倒过来查一遍:供应商数量够不够?资质审了没有?评审标准清不清楚?记录全不全?投诉了怎么应对?如果你自己都能查出问题,那就赶紧改,别等别人来查。
档案随做随存。 十五年的保存期,等审计来了再补来不及。能电子化的尽量电子化,一个项目一个档案。文件命名规范一点,分类清楚一点,平时多花十分钟,审计的时候能省十个小时。
最后一条:定期做合规回顾。 每个季度或每半年,把这段时间做的询比价项目拿出来翻一翻,对照这12个问题过一遍。发现系统性问题就改制度,个别问题就补培训。别等问题出了再来补救。当你再做一个询比价项目时,把这份清单翻出来对照一下,看看踩了哪条。


Part.14

写在最后

询比价不是什么高深的采购方式,但它最基础、最常用,也最考验基本功。12个问题说来说去就两件事:合规是底线,专业是护城河。
下次再做询比价,把这份清单翻出来对照一下,看看踩了哪条。
附: 文中引用的法规条款来源于《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4年施行)。具体操作以企业所在地最新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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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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