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标途碎语 采购答疑|政府采购,采购需求论证和采购需求公平性审查、一般性审查可以同一天开展吗?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YzODUwODUxOA==&mid=2247485674&idx=1&sn=278bd3f8ca1e6e856a842938df09f662&scene=45#wechat_redirect
有很多采购经办人咨询: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公平性审查、一般性审查,能不能安排在同一天集中办结?
在实务中,为提高效率,很多采购单位希望合并日程、压缩流程。
那么,同一天开展到底可行吗?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一、核心合规结论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
采购需求论证、一般性审查、公平性审查、重点审查可同日组织,但严禁边论证、边修改、边审查、同一批人自定自查。
二、同日开展的3个硬性合规条件(附原文法条)
1. 需求必须先定稿闭环
审查仅能针对最终定稿、不再调整的采购需求文本。必须完整完成需求论证、固化全部条款后,再启动两类审查,不允许论证未收尾、边改需求边审查。
法规依据(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开展一般性、重点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并重新审查。
2. 法定主体强制回避,内部人员内控隔离
1)法定强制回避(法条原文):
参与需求确定、实施计划编制的外部专家、第三方机构,严禁参与审查工作。
法条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2)单位内控延伸要求(审计重点):
内部业务经办人、参与论证的内部工作人员,建议全部回避,防止自定自查、内控失效。
3. 审查小组独立组建,多部门交叉
审查工作组由本单位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多部门人员独立组成,需与需求论证人员完全分两组,不得混同。
法规依据(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
三、实操落地合规提示(避坑重点)
1. 可同日、不可混同
同一天可以举办,但建议分时段、分会议、分签到、分记录、分意见书,资料独立归档,留存完整审计痕迹。
2. 两类审查可合并开展
一般性审查、公平性审查、重点审查,可由同一组独立审查人员同步完成;
但该审查小组人员不得参与前期需求论证。
3. 审查发现问题必须重走流程
同日审查查出需求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条款的,不得当场修改直接通过,必须退回修改、重新组织论证后,再启动新一轮审查。
四、对应核心法条原文汇总
1. 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前设立审查机制,区分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审查对象为定稿采购需求。
2. 第三十条:
明确一般性审查审查范围,核查需求编制程序、内容完整性。
3.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第一项为非歧视性审查(业内简称公平性审查),排查排他、倾向性条款。
4. 第三十二条:
审查小组多部门组建;参与需求论证的外部专家、第三方机构强制回避。
五、总结
可以同一天办,但必须:需求先定稿、法定主体全回避、审查组独立、流程痕迹分开留存。
满足以上条件即为合规,否则极易认定程序瑕疵、内控不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