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标哥说招投标 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三类“不得购买”的服务碰了就是无效合同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YzNTc3MDYzMg==&mid=2247484546&idx=1&sn=f5adc1d3674e389bc6748a3e29d1ce0a&scene=45#wechat_redirect
某单位将公文起草、党建材料撰写整体打包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一年服务费58万元。审计进驻后认定:公文起草属于“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合同无效,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政府购买服务不是“政府想买什么就买什么”。以下三类服务,碰了就是无效合同。
一、法规依据:第102号令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十条红线,条条致命。 下面重点拆解与供应商最直接相关的三类。
二、第一类: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政府不能“越位”
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以政府职责范围为限。凡是超出政府法定职责的事项,一律不得购买。
典型违规情形:某单位购买“企业品牌推广服务”“产品营销策划服务”——这些属于市场主体自身行为,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一旦纳入购买范围,合同无效,资金无法列支。
供应商识别要点:查看采购公告中的服务内容是否明显与政府公共职能无关。如果是“商业推广”“品牌营销”“市场策划”等字样,大概率踩中红线,建议主动回避。
三、第二类: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行政管理权不能外包
这是供应商最需要警惕的雷区。多地财政部门已明确将以下事项列入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公文起草、党建纪检、微信公众号编辑、财务记账、PPT制作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项目审批
保密事项、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内部制度制定
为什么不能买? 这些事项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机关依法应当亲自履行的法定职责。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外包,实质上是将公权力“转包”给市场主体,严重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真实案例:某市将“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整理及归档”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审计认定为“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责令整改并追回已支付费用。
供应商识别要点:采购需求中出现“起草”“审批”“执法”“处罚”“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类动词的,一律视为违规项目。即使中标并签了合同,合同也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已收款项可能被追回。
四、第三类:融资行为——严禁借购买服务变相举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将“融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典型违规情形: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进行融资、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这类行为名为“购买服务”,实为“变相融资”,是财政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供应商识别要点:如果采购公告中要求供应商“先行垫资”“带资建设”或“以项目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基本可以判定为违规融资项目。一旦被审计认定为变相举债,不仅合同无效,供应商的垫资款也可能无法收回。
五、供应商实操指南:三道防线规避风险
第一道防线:投标前筛查。 拿到采购公告后,先看服务内容是否属于上述三类禁止范围。如果疑似踩线,在质疑期内向采购人发出书面澄清函,要求说明该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
第二道防线:合同审查。 中标后签署合同前,逐条核对合同服务内容是否与采购公告一致。发现违规内容,拒绝签署并书面告知采购人该事项属于负面清单禁止范围。
第三道防线:履约留痕。 如果项目已签约但发现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应立即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履行,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审计一旦追责,这些记录是证明你“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
重要提醒:供应商对投标资料真实性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不能以“采购人让我签的”“别人都在做”为由推卸责任。合同无效后,已收款项可能被追缴,已投入的成本也无法获得补偿。
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是采购人的红线,也是供应商的护身符。看懂三类“不得购买”的服务,在投标前主动筛查、在签约时守住底线,才能避免陷入“合同无效、款项被追”的审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