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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明确: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对采购活动承担责任。但落到实操层面,采购人习惯转嫁风险,不是一句法条就能立刻扭转这一局面的。”湖南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彭驰的这句话,道出了不少采购代理机构的复杂心态——法理上认可,实操上观望。
修订草案将“采购需求、预算、履约验收”明确归采购人主责,采购代理机构仅负责文件编制和流程组织,从立法层面否定了“采购人做甩手掌柜、采购代理机构兜底”的旧有惯例。但“实践中采购人习惯转嫁风险”是行业多年积弊,法条如何细化才能真正划清边界、减少代理机构无端担责?受访者给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
法理根基已立,“委托≠责任转移”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的核心是回归常识,即谁花钱谁负责。”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经理罗惠说,“理论上这会较好改善‘采购人甩手、采购代理机构全扛’的现状,但转变需要时间。”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燕将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的逻辑拆得很清晰: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事宜的,仍应对采购活动承担责任——这一条款从立法层面锁定采购人责任主体地位,采购代理机构仅为受托代理人,法定责任不得转嫁。
但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海军、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春梅都提到同一处细节:修订草案中“采购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对采购活动承担责任”的表述尚不够明确,建议在修法或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事项委托不应免予责任”,让采购人真正认识到“不是委托出去就可以不担责”。
出台权责清单,将“主体责任”与“受托过错”分开
“当前权责模糊的症结,主要集中在采购需求和评审评分规则环节,即需求由采购人定稿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只提合法性、合规性建议,评分办法也需依托需求制定,两边的边界易混淆。”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杏花提到。
多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建议趋同:以法条或配套细则形式出台标准化的权责清单,把责任划分为三类:一是采购人主体责任,包括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技术参数设定、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中小企业预留,政策功能落实等;二是代理机构受托履职过错,包括文件编制合规性、开评标组织规范性、档案完整留存、信息如实公告;三是混合过错,即因沟通衔接不到位引发的争议,需明确判定标准。
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倩倩补充道:出现问题可直接对照清单判定责任主体,杜绝责任模糊。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门主任龚征亚建议,这份清单应作为执法、行政处罚的直接判定依据,杜绝监管自由裁量。
将“书面异议留痕”作为“尽职免责”依据
“很多代理瑕疵其实源于采购人提供了错误需求、预算资料或不配合履约验收,结果“一锅煮”全罚采购代理机构。”龚征亚坦言。
几乎所有受访者都提到了书面风险提示免责机制:采购代理机构已就合规风险出具书面提示,采购人拒不整改并书面确认的,后续产生的合规风险、行政处罚等全部责任,应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栋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书面风险提示、留存采购人审定材料即可依法免责,从制度上破除“‘采购人强行设置违规条款、出事由采购代理机构买单’的行业痛点”。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冯鑫补充建议,财政、司法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建立联合责任鉴定机制,区分主观故意、重大过失与轻微过失,推行梯度化处罚标准,避免不分情形一律追责采购代理机构的一刀切乱象。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经理赵末辰则希望明确“已尽审查义务”,比如规范使用了采购文件范本、对异常参数进行了复核,这些都应该作为免责依据。彭驰也提到应落地“书面异议留痕机制”:采购代理机构针对采购人不合理要求可书面报备监管部门,报备记录作为免责依据。
推行标准化委托代理协议,列明各环节权责
“当前多数委托代理协议使用旧模板,仅简单约定‘全权委托’,埋下隐患。”彭驰说。
多位受访者一致建议:应强制推行标准化委托代理示范协议,分段列明预算落实、文件编制、现场组织、验收配合、档案留存各环节权责,以法定文书固化双方责任边界,作为监管追责、纠纷判定的依据;同时需明确“禁止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条款,违规约定视为无效”。
另一方面,采购人内部也需有硬约束。中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巨权建议,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关于采购人内控条款应进一步细化,明确采购人内控制度必须包含政府采购决策集体审议、岗位分设、不相容岗位分离等刚性要求,“因采购人自身内控缺失导致的合规风险,不应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
“修法后短期难以实现立竿见影的效果。”受访者普遍认为,行业转型阻力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采购人长期形成的路径依赖;二是采购人内部考核机制存在偏差,三是委托代理协议模板未能同步更新。
但长期看,业内趋向乐观。理由有三个:一是追责依据已改变,监管部门依权责清单判定,不能再一刀切处罚采购代理机构;二是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望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倒逼其主动履职;三是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托标准化委托协议、书面风险提示单留存证据,依法拒绝超委托范围的责任转嫁,形成行业自保共识。
“修法后,财政部门需加强对采购人履职的监督,督促采购人切实扛起法定主体责任。”赵末辰的观点,得到大多数受访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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