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无论财务人员还是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多多少少都会接触到政府采购相关事宜。但至于政府采购到底是什么?相信很多同事同仁始终是一知半解。说起政府采购大部分人顾名思义“政府花钱采购东西、服务呗”,字面理解没错但是理解的不够全面、不够深入。本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政府采购如此重要的事项,今天通过本文与大家一起解析一下到底什么是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第二条给了明确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比如卖方)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方或包工头)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鉴证咨询服务)此处的服务也即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官方权威解释,那拆解出政府采购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不可或缺:1.是谁买(强调购买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资金来源:必须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也就是说自己借来的(自筹)、预算外资金不算。★★★★★注意: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应该采购本国的!(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值得注意的是新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一改以前“重程序、轻结果”的弊病(二)政府采购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具体包含什么类别?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共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门类,合计43个一级大类(货物8类、工程10类、服务25类),详细分类详见下图。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甲方爸爸)、供应商(乙方儿子)和采购代理机构(中间商)等。
(四)评审方法包括哪些?
1.最低评审价法,是指根据质量和服务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评价质量和服务且评审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目前,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1.含义: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2.何时采用: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3.特点:面向不特定供应商,竞争充分、透明度高、流程规范周期长,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4.流程: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开标→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1.含义:指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特点:竞争范围有限、时间比公开招标要长,程序严谨、采购方式必须经审核批准,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4.流程: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名单(名册)→筛选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公示候选人→定标发通知书并签约。1.含义: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重在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一般应当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技术或者商务要求,需要通过谈判明确;
(2)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通过谈判确定一种或者多种解决方案,并细化解决方案内容。
3.特点:可多轮报价谈判,流程简便周期短,适合技术复杂、紧急采购,投标人不少于3家。4.流程:制定谈判文件→组建谈判小组→邀请供应商→多轮谈判报价→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公示签约。1.含义: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3.特点:针对技术复杂、需方案优化项目,可磋商方案并二次报价,评审兼顾综合得分。4.流程:发布磋商公告→发售文件→供应商报名审核→磋商评审、二次报价→综合打分→公示成交、签订合同。
看到这里相信一部分读者会提出疑问,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两者就存在两个字差别,到底有哪些区别?总之,竞争性磋商更看重的是综合实力,竞争性谈判更加看重的是价格。
1.含义: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动幅度小的货物;
(2)需求明确、内容单一、标准统一的工程和服务。
3.流程:确定采购需求→成立采购小组→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询价函→收报价→比价确定成交单位,公示后签约。1.含义: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4)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只有一家。
1.含义: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确立。主要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如小额零星采购、高频次重复采购),旨在解决传统单一项目采购程序繁琐、小额零星采购缺乏规范、价格虚高等问题,提升采购效率。1.含义: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政府采购全流程通常划分为四个阶段,采购准备阶段、采购实施阶段、采购结果执行阶段、质疑投诉处理阶段,各阶段之间环环相扣、紧密衔接。时间点1: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但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采购等情形除外。时间点2: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等标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时间点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响应期不得少于十日。
时间点4: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响应期不得少于三日。
时间点5: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间点6: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为三个工作日,公告期间不得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间点7: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采购人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间点8: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时间点9: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完整、准确保存政府采购活动全程记录,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时间点10: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时间点1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不说中国文字确实魅力十足,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看似一样,实则存在本质区别,也正如此许多同仁朋友对两者随时混淆。接下来我就从我的个人理解角度分析一下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如果分析存在偏差请各位读者多多谅解。政府采购相关基础概念在上面已描述在此处直接使用结论。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同时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中第九条明确了“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采购服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政府基于法定公共管理职责,面向全体社会群众、城乡居民供给,用于保障民生、普惠共享、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各类服务,区别于机关自身办公后勤服务如:养老服务、托育儿童福利、城乡环卫环境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国家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共管理等法定职能过程中,配套提供的事务支撑、技术支撑、专业支撑类服务,仅作为履职配套辅助,不替代行政权力本身。如:绩效评价、项目评审、财务审计、执法辅助核查、法律咨询服务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本单位内部日常办公、机构正常运转采购的服务,服务对象仅限本单位工作人员,不面向社会群众,与对外公共服务相对应。其核心特征具有服务对象内部化、功能定位后勤保障、采购主体范围广。如:办公楼物业、内部保洁安保、公务用车租赁维保、食堂托管、办公设备维修、内部文印、单位内部会务、办公网络运维、职工体检等1.政府采购服务:主体覆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三类预算单位均可实施。2.政府购买服务:仅限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群团组织不能作为购买主体,其采购服务只属于政府采购服务,不适用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规则。综上,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并非同一概念,处理过程中也存在差异。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有指导性目录。本人并非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士,以上内容为自己通过查阅部分资料拆解,不作为专业指导意见,有解读不到位的地方请指正,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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