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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履约能力;特种设备
案例回放
某畜牧局冷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清单列出110项采购标的,其中3项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压力管道,招标文件同时要求中标人完成冷库的安装及调试工作。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对中标结果不满,依法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A未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备案,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修理、改造资质,因而不具备履行本项目的履约能力。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过调查,发现A供应商确实未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生产、安装、修理、改造资质,但本项目资格条件并未对供应商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资质提出要求。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其与制造商签订的设备及管道配套安装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A供应商中标(成交)的项目中,涉及到的特种设备均由制造商安装。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供应商没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投标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和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因此,供应商必须取得相应许可,才能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未规定特种设备的销售环节应当取得许可。
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冷库设备,冷库本身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并不违规。虽然采购清单中的部分零部件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自己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
根据财政部门的调查结果,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其与制造商签订的设备及管道配套安装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A供应商中标(成交)的项目中,涉及到的特种设备均由制造商安装。
以上可以证明,A供应商具有本项目的履约能力,虽然A供应商没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但不影响其中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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