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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明材料;澄清
案例回放
某高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审条款中明确规定:“拟派项目物业主管、保安队长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供应商可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或W网站查询报告作为证明材料。”A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物业主管、保安队长岗位的学历证明材料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该备案表有效期在投标前已经截止。评标委员会认定A供应商提交的学历证明材料均已超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给予相应分值。A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对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登录W网站查询核实,A供应商拟派人员杜某学历为本科、顾某学历为专科,与投标文件中备案表记载内容一致。同时,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W网站查询报告必须在投标时处于有效期内,该评分项A供应商应得分,并且改变了中标排名。因此,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原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以W网站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超过有效期为由,否决A供应商该证明材料效力、未给予相应分值的行为,不合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W网站查询报告作为学历证明材料之一,并未对报告的有效期作出任何规定。评标委员会以“报告过期”为由未给A供应商相应的分值,实质上超出了招标文件要求,将招标文件未载明的“有效期”作为评审标准。
此外,报告右上角显示的“验证有效期”是W网站设定的在线验证码失效时间,超过该时间仅代表该报告无法在线验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报告内记载的学历信息本身失效或为虚假信息。本案例中,财政部门通过核查,证实了杜某、顾某的学历真实无误,评审委员会看到的是一个“验证方式受到限制”而非“信息虚假”的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直接否决处理方式不合理。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7号指出,对采购文件理解存在分歧时,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结合法律规定、设定目的、一般常识等,原则上作出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保障供应商的合理预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因此,面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而非直接否决。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未明确报告有效期,评标委员会如果对材料的有效性存疑,建议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说明情况,或要求其补充提供在有效期内的W网站报告,或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等佐证。这种做法既能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保障评审的准确性,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评审标准模糊而否决合规供应商,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相关内容时,对供应商存疑材料应审慎核查,同时在必要时启动澄清程序。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也应确保评审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评审因素模糊导致评审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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