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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疑投诉;授权委托书
案例回放
某医院血液透析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通过B代理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作出答复。A供应商认为该答复未正面回应其质疑内容,随后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为“量身定制”,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中注意到,该项目由A供应商委托B代理商提出质疑,但B代理商提交质疑函时未出具A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故A供应商不能引用B代理商提出的质疑作为其投诉的依据。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行使质疑投诉权,必须提交该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代理人提出的质疑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后续投诉的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八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可见,授权委托书是委托双方证明代理关系成立、代理人获得合法授权的法定书面凭证。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必须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前置条件。这里的“依法进行质疑”不仅包括质疑内容的合理客观,也包括质疑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的程序。
本案例中,B代理商在提交质疑函时未出具A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导致该质疑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既不能认定为A供应商本人实施的“依法质疑”,也不能认定为由代理人身份提出的质疑。虽然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并进行答复,但由于投诉事项缺乏合法有效的前置质疑基础,所以财政部门驳回投诉的决定具备合理性。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核心目的,在于明确救济程序中的法律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救济程序中的权利属于供应商,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材料真实性责任还是滥用权利的惩戒,均应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是资格审查及所有响应文件(包括质疑投诉文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选择委托代理时应确保代理手续完备、合法,不能将因自身或代理人疏忽导致的程序瑕疵,作为其未依法进行质疑的免责理由,更不能将审查代理关系是否成立的义务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
本案例也提醒供应商在委托他人办理质疑、投诉事宜时,务必出具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则在首次与采购相关方接触、提交质疑函等法律文件时,必须主动、同步提交该授权委托书。避免因工作失误影响法定救济权利。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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