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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一剂良方”
2026-04-1716

转载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一剂良方”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DIzMTEwOA==&mid=2649979066&idx=1&sn=934ec41c50e4ecae806f1fe64fc7dd9d&scene=45#wechat_redirect


编者按
本文提出,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直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顽疾,通过需求管理、低价审查、履约验收三项措施构建全流程监管闭环,推动竞争从“价格战”转向“价值战”。该通知的实施将重塑市场诚信生态,提升采购质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政府采购领域长期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给出了精准的解决方案,受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高度评价。以下谈谈笔者对《通知》重要意义的理解。

一、问题导向催生了《通知》的出台

政府采购领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为了在竞争中胜出,往往以极低的价格进行报价,我们经常会听到1元报价,甚至还有1分钱报价的情况。当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供应商有自由定价权。如果供应商的1分钱报价是出于真实履约的意愿,那么1分钱报价也是合理的。但在实践中,供应商更多是采用“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先以低价拿到项目,把其他供应商排除出局。然后再通过其他手段与采购人扯皮、博弈,谋取改变合同内容,或者在履约中通过损害采购人利益谋取利润。对此,多数有过以异常低价成交经验的采购人都感同身受。

应该承认的事实是,尽管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还很不成熟,市场主体还普遍缺乏“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在这个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如果任由市场主体恶性竞争、不断内卷而不加干涉,将会损害所有人的利益,也包括低价竞争的供应商自己。财政部适时出台《通知》,为破解内卷式竞争提出了解决办法,为实现从“卷价格”向“优价值”转变创造了可能。

二、《通知》精准施策,提出三项措施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通知》提出了三项解决异常低价问题的措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和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这三项措施堵死了供应商低价成交后谋求改变合同和在合同执行中通过损害采购人利益谋取利益的通道,是解决异常低价问题的“一剂良方”。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确定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源头。《通知》要求采购人从政府采购的源头抓起,为杜绝异常低价打下坚实基础。《通知》要求采购人做好需求调查,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合理确定各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一是报价低于全部报价平均值50%(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提高至65%)的;二是报价低于次低报价50%(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提高至65%)的;三是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提高至65%)的;四是评审委员会认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后,供应商应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通常不少于30分钟)对报价作出解释。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异常低价仍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果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依法予以处理;如果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落实《通知》精神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知》的出台,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影响极大。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落实《通知》精神。特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异常低价不等于不能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确定采购价格的过程。供应商为了中标或者成交提出比其他供应商更低的价格是一种正常合理的竞争手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保护供应商进行价格竞争的权利。但是供应商竞争的低价不能以“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为代价。如果供应商以低价中标或者成交,但是不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则这个低价是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反过来讲,如果供应商以低价中标或者成交,并且能够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则采购人是可以接受这个低价的。采购人接受供应商低价中标或者成交也符合政府采购的政策要求和广大纳税人的利益。

第二,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与供应商的成本无关。在这一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招标投标法》规定,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否则投标应该被否决。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并且供应商在评审委员会要求其作出说明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的“报价合理性”不是说报价比成本高就合理、比成本低就不合理,而是侧重价格是否为供应商真实意思的表示、供应商是否为履行合同义务作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和安排、供应商是否能够切实履约、采购人的利益是否会因异常低价受到损害等。因此,《通知》要求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报价合理。

第三,《通知》正式实施后,供应商报价合理性审查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常规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每次采购评审前,为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审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手段。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需要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提前进行调研,为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参考,也可以为评审委员会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评审委员会应当牢记异常低价审查是评审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一旦出现异常低价供应商未被要求提供补充说明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作为异常低价的被审查者,供应商也应改变其惯常做法。凡是提出的价格可能被评审委员会审查的,供应商都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供应商可以提前做好价格合理性说明,一旦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求,供应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响应。尽管《通知》要求评审委员会至少给供应商30分钟时间作出说明,但是如果没有事先准备,30分钟往往是不够的。

第五,异常低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之所以愈演愈烈,主要是相关供应商很少受到处罚,多数还从中得利。采购人不及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除了少数采购人被供应商围猎的因素以外,很多采购人怕惹麻烦等,都是违约供应商不能及时受到处罚的原因。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考核,对于不担当、怕麻烦的采购人,应该追究采购人的渎职责任。

本文作者罗岳小川,工作单位系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文章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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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中国政府采购》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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