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曾梓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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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供应商相关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实践中对于该条款中的 “采购金额” 如何理解一直存在争议,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还是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这一争议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也让不少监管部门产生困惑。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官方权威释义,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 “采购金额”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
01
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规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的“采购金额”,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还是项目中标(成交)金额?
02
我的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采购金额”是指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因此,对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供应商,应当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基准,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于事前无法确定或计算采购预算金额的项目,如因供应商违法导致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何计算“采购金额”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03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04
深度分析
1、供应商如果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供应商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适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过程中,目前对“采购金额”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采购金额”是该指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采购金额”是指该项目的中标(成交)金额。
3、2015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采购金额”是指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因此,对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供应商,应当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基准,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2022年“中国政府采购报”的相关文章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内容,再次明确了“采购金额”是指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同时该文章也指出:“对于事前无法确定或计算采购预算金额的项目,若因供应商违法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或者采购活动终止、暂停等情形,如何进行处罚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故对于事前无法确定或计算采购预算金额的项目,如因供应商违法导致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何计算“采购金额”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05
权威观点
本文参考以下权威观点:
1、财政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2、中国政府采购网:《如何理解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的“采购金额”》;
链接:
https://www.ccgp.gov.cn/llsw/202209/t20220907_18607550.htm
06
结语
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 “采购金额” 的界定,是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标准统一化的重要体现。财政部编著的官方释义及行业权威平台的解读,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效解决了实务中长期存在的认定分歧。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罚款计算基准,可以增加供应商违法成本,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形成更加有力的震慑,能更好的维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秩序。对于事前无法确定预算金额的特殊采购项目,目前相关处罚的计算标准仍处于空白状态,期待监管部门出台配套规定予以明确,填补法律适用的漏洞,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行业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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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寄语
这是一名勤学习爱思考的律师的备忘录,我把我执业过程中遇到并解决的一些问题记录下来,方便我自己查阅。如果你也遇到了一样的问题,欢迎参考我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