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采云研修院 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ODU0MDE5NA==&mid=2247529745&idx=1&sn=58c9320855b6e21609de3207311518ca&scene=45#wechat_redirect
??核心结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身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其职责就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不能再“左手买、右手卖”,否则就违背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因此,作为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
如果允许它们既拿财政拨款,又以“承接主体”身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再拿一份合同收入,就会造成“既领工资又接单赚钱”的双重获利,不仅扭曲市场公平,还可能导致财政资金重复投入、虚增支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采小蜜来举个“栗子”:
某市财政每年全额拨款给市属疾控中心,用于开展传染病监测、健康宣教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果现在卫健委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把同样的健康宣教项目发包给该疾控中心,并支付额外费用——这就违规了!因为这项服务本就是疾控中心的法定职责,不应再通过购买形式重复付费。
所以记住啦:公益一类是“公家人”,干的是“分内事”,不能既吃财政饭,又接市场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