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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到一半不修了?宁愿亏本也要终止合同
202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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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某地通硬化路项目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为322.0977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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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挖方路基、混凝土挡土墙、水泥混凝土面板等工程。中标供应商于2024年5月24日中标,但在完成路基拓宽施工后,便停止了后续建设,导致项目终止。该供应商最终被处以1.6万元罚款。

既然前期路基建设已投入相应费用,为何供应商宁愿承受亏损和罚款,也要中途退出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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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该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322.09779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6104.8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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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引出一个问题: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途直接终止履约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为什么该供应商宁愿亏本也要终止合同?来评论区聊聊吧~


案例来源 | 政府采购网

编       辑 | 巷子

审       校 | 点点、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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