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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三家供应商投标报价均为最高限价,属于串标吗?
2025-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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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青海省财政厅委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组织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本次培训特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首席顾问、智库专家曹石林授课并解答学员们提出的疑难问题。


问题一: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不允许出现任何一点偏差吗?


答:在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是否允许出现偏差,取决于该参数是否被明确标识为实质性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技术参数属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并以醒目方式(如加注星号“★”)进行标识。对于未标识为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允许存在偏差。


问题二:如果采购人要求采购一款杀虫剂,虽然国内有很多的厂家能生产杀虫剂。但是,采购人指定的这款杀虫剂全国只有一个厂家能生产,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


答:题干所述情形不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仅适用于三种法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国内有很多生产厂家能生产杀虫剂,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情形。


采购人也不可以指定杀虫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三:非单一产品采购,采用招标方式,没有设定核心产品,如何处理?


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依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并指出采购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将导致无法计算同品牌投标(响应)供应商数量的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采购文件,明确核心产品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四:某政府采购项目,共有三家投标供应商,三家报价一致且均为最高限价,属于串通投标吗?


答: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报价本身并不违法,但这种情况可能反映出市场竞争不充分、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倾向性或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评估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并判断最高限价设定是否符合市场价格规律。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如果供应商确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将面临中标无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问题五: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供应商未提交最后报价,首轮报价是否可以视同为最终报价?


答: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只有提交了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和报价才可进入综合评分环节。因此,未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能将其首轮报价视同为最终报价,应被视为响应无效,不得参与后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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