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采云研修院 是否允许夫妻共同参加同一项目评标?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ODU0MDE5NA==&mid=2247528363&idx=1&sn=310621463cb5831b918526a2ca9020f3&scene=45#wechat_redirect
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根据公告内容显示:投诉人对于该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夫妻关系存在质疑,认为该情况属于未进行法定回避。经调查后,财政局驳回了投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01.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某中学校园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44万元。
02.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信息可以了解到,投诉人提出了两项投诉:
投诉事项一:关于该校园劳务派遣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粱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却未进行法定回避,属于违法评标;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对“劳务人员单人费用标准”这一核心文件条款进行实质性响应,存在严重缺陷,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事实,应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属于非法中标。
03.处理结果
最终,经财政部门查证:
关于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粱某)与(徐某)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二: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事项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驳回投诉。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驳回投诉。
04.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法定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你还遇到过哪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案例来源丨政府采购网
编 辑|巷子
审 校丨紫乔、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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