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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夫妻共同参加同一项目评标?
2025-11-2413

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根据公告内容显示投诉人对于该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夫妻关系存在质疑,认为该情况属于未进行法定回避。经调查后,财政局驳回了投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01.项背景

该项目是某中学校园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44万元。

02.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信息可以了解到,投诉人提出了两项投诉:

  • 投诉事项一:关于该校园劳务派遣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粱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却未进行法定回避,属于违法评标;

  •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对“劳务人员单人费用标准”这一核心文件条款进行实质性响应,存在严重缺陷,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事实,应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属于非法中标。

03.处理结果

最终,经财政部门查证:

  • 关于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粱某)与(徐某)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

  • 关于投诉事项二: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事项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驳回投诉。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驳回投诉

04.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法定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你还遇到过哪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案例来源丨政府采购网

编       辑|巷子

审       校丨紫乔、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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