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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怪事!竞争性磋商连专家的面都没见过怎么就出结果了?
2024-07-254

关键词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案例回放


2022年2月,某研学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252万元。2月18日评审结束,A供应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此次采购不符合正常的竞争性磋商竞标程序,竞争性磋商的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仅要求响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和填写最终报价的两个简单过程,磋商小组组并未与有效相应的供应商进行逐一磋商。B供应商未得到任何磋商机会,连专家的面都未见过!要求认定采购过程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确认投诉事项属实,并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能不磋商、直接根据报价评审并确定结果吗?


专家点评


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法定的采购方式,有其法定的适用情形,采用这一采购方式的项目需要遵循法定的磋商程序。《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明确根据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具备以下特点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因为竞争性磋商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很多采购人喜欢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但是竞争性磋商的核心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所以必须通过磋商环境明确采购需求。浙江工商大学采购中心主任陈玉明认为,如果不需要磋商直接评审就能确定采购结果,则说明该项目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这里的“应当”为强制性要求,每一个竞争性磋商项目,集中与每一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是磋商小组的法定义务和必备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卢治国认为,如果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小组与单一供应商逐一磋商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有的项目甚至需要经过多轮磋商,磋商环节的缺失也背离了选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本意。现阶段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是审计的重点,但是关注重心是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货物采购项目错误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情形,对于磋商程序瑕疵关注度不够。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顾澄珊提醒,虽然因为竞争性磋商采购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而备受采购人欢迎,但是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不能背离采购需求特点以及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如果一个项目无须磋商、直接评审就可以确定采购结果,那么这个项目本身就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滥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情形,比如需求客观、明确的通用货物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等。


具体到本案例,需求客观、明确的设备采购项目本身就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评审环节,未经磋商直接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和填写最终报价,“磋商不磋”是对竞争性磋商制度的滥用,出现这样的违规情形,评审结果应当无效。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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