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效率,根据《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政办〔2023〕8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省本级非集中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场交易
预算金额超过青海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且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省数据局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招投标活动,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通过政采系统提前预约开评标场地,并严格遵守交易场所管理规定和评标现场秩序。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选择进场交易
预算金额未达到青海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选择在省级交易场所或自有场所开展招投标活动;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选择在自有场地开展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标准要求,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并留存相关录音录像等评审资料,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跨区域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以按规定选择评审场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市(州)、区(县)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经当地数据局同意后,可以在当地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审,并遵守当地的管理规定和评标秩序;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其他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自有场所组织开标评审。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涉及的限额标准、项目级次均为省本级,各市(州)、区(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