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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财政评审最高控制价,擅自提高40万元采购标准?给予警告!
2025-09-255

转载来源:采云研修院 无视财政评审最高控制价,擅自提高40万元采购标准?给予警告!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ODU0MDE5NA==&mid=2247527462&idx=1&sn=59029acd70b7ac9b05cdc0bc9463d20b&scene=45#wechat_redirect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1则行政处罚公告,公告明确指出,涉事采购人在开展采购工作时,未遵循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事先评定的最高控制价要求,而是擅自提高了采购标准。这究竟是怎么怎么回事?背后是否存在特殊考量?

01.项目背

该项目是某村的冷库建设项目、供水保障工程、特色田园乡村振兴集成示范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为235万元。

02.基本

根据公开信息可以知道:当事人在开展“某村冷库建设项目、某村供水保障工程、某村特色田园乡村振兴集成示范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定的最高控制价197.35万元进行采购备案,而以235.265万元作为采购最高限价导致中标结果235万元超过财政评审最高控制价,当事人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情形。

但当事人及时发现问题,主动协商中标方,签订合同的金额未超过财政评审金额 ,资金支付控制在合同范围内,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如实陈述了案件主要事实,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财政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03.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即某乡人民政府给予警告。  

04.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采购人能否突破已批准的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其中 “采购预算” 是编制采购文件(含最高限价)的唯一法定依据,而 “财政评审最高控制价” 是财政部门对采购预算的 “合规性把关结果”—— 意味着采购最高限价必须以该控制价为上限,不得擅自调整。

所以采购单位究竟为何愿意铤而走险?是基层采购 “项目进度紧、预算调整流程长” 的压力,还是 “怕预算不足引不来供应商、导致流标” 的担忧?亦或是 “对预算刚性法律后果认知不足、存‘先操作再补救’侥幸”?

对这个案例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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