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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关于政府采购活动常见的十二个违规情形
2025-08-183

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采购文件编制不合规,供应商拒不履约等情况。为明确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本期收集整理了12个常见情形,与大家分享。

01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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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商务评分“企业资质”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打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商务评分项的“企业实力”:委派的项目经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和具有ITSS证书的,加2分。该评分项设置不符合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建筑法》第14条),属于将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将具有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技术评分项中“视频会议终端”评审依据:提供的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佐证。CNAS认证非国家官方认证,排斥了CMA国家认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将合同累计金额排序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的“业绩”:按合同累计金额排序,金额最大的得满分2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0分。该项变相设置企业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2

要求在省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

2022年12月9日,某第二人民医院无影灯手术床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技术分”中规定:“手术床生产制造商在省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拥有2名以上省内常驻厂家工程师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将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的违法情形。


03

要求提供质保承诺函

2022年8月25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云办公软硬件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云服务器、云终端1、云终端2、数据中心交换机”产品“要求三年原厂质保,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承诺函佐证”,违规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违法情形。


04

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

2024年4月24日中标供应商与某医学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1900.11元)。5月7日,中标供应商以“投标时未现场踏勘,未认真了解该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现场的实际现状,中标后,经现场勘察发现我公司技术能力无法满足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故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贵单位的项目内容”为由,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05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某公司参与某学院全站仪设备采购项目,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采购金额50万元。成交结果公示后,供应商某科技公司对成交结果提出投诉。

经查,发现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南方测绘NTS-332R15B全站仪”产品不能完全满足询价通知书中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承诺书》不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给予成交供应商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06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023年6月28日,某附属医院病案首页实时质控系统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以“我司内部原因”为由,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弃标声明函》,放弃成交资格。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给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07

发布澄清公告改变资格条件

在某水厂扩建及工业园管网延伸工程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活动中,发布澄清公告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


08

限定保证金缴纳方式

采购文件载明“保证金缴纳: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暂不支持银行保函和银行汇票递交投标保证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09

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采购文件载明“采购代理服务费、场地费、专家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全额支付”。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一、(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的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

将差别歧视条款作为加分条件

评审因素中设定“投标单位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的社保”、“连续五年纳税信用A级”、“市政工程总承包”、“高新技术企业”等规模条件;以及设定“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奖”、“环保诚信单位”等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1

将特定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某医院设备间装修工程采购文件评审因素将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条件作为商务评审得分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等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2

一个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中标

2023年8月11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项目,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开标操作不规范导致“一标多中”的问题。

经查:

1. 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中备注明确:本项目分成A包、B包、C包、D包、E包,综合评分排名第一名为A包中标单位,排名第二名为B包中标单位,依此类推。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开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及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只有四家,最终按照综合评分排名依次四家供应商确定为A、B、C、D采购包中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一个采购项目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供应商。该公司未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一标多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2. 项目招标结束后,该公司书面建议采购人将E包服务内容平均分配给A、B、C、D包四家中标供应商,引导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导致采购人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存在未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综上,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依法编制采购文件、未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行为属实,构成了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

鉴于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合同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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