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案例 | 非单一产品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必须设置核心产品吗?
最新动态
案例 | 非单一产品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必须设置核心产品吗?
2025-07-115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

政府采购信息

关键词


非单一产品;竞争性谈判;核心产品


案例回放


某地体育场馆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预算金额108万元,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标的包含围网、人造草坪、篮球架、气排球架等。A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后提出质疑,理由为:该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谈判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谈判文件存在重大缺陷。A供应商要求该项目应明确核心产品,并调整谈判文件相关条款,重新采购。


针对A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设置核心产品并非强制要求,谈判文件不存在重大缺陷,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可不适用87号令的规定,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非单一产品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必须设置核心产品吗?


专家点评


结合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只有一家有机会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非单一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必须对核心产品作出规定。该规定是为了防止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确保评审过程更加公平公正。同时,通过明确核心产品的认定标准,采购人可以更好地聚焦于关键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价格比重,从而科学设置采购需求,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若不明确核心产品,可能会导致供应商利用规则漏洞进行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非单一产品的竞争性谈判项目,也必须明确核心产品吗?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均没有相关规定。因此,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设置核心产品不是强制性要求。


非单一产品采购中设置核心品牌是为了保证充分竞争。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参照87号令的规定,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设置核心产品,法律法规不限制这种做法。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项目涉及非单一产品采购的,不能因未设置核心产品认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但是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照87号令,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核心产品,以实现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保证采购质效。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投稿联系方式:13521445720(微信电话均可)

邮箱:tougao@caigou2003.com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阅读更多采购实务案例


热门阅读:

1.问答 | 预算800万元的装修项目,要公开招标吗?

2.对等限制!财政部:限制欧盟医疗器械参与政府采购

3.评审结束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样品,合规吗?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