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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活动实操中遇到的十个具体问题处理技巧
2025-06-132

来源:政采云  采云修学院 本期梳理了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操过程中遇到的十个具体问题,分析并提出有关处理建议,供大家参考。


Q1:采购项目增加合同金额10%如何支付?

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增加同合同货物数量,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更会出现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增加合同金额的,增加的合同金额如何支付呢?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常规来讲应该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办理追加手续(线上采购项目),可能有的省市政府采购平台没有追加合同金额功能模块,为此,根据实际情况只能走直接(授权)支付程序


Q2:批量耗材采购适用什么采购方式?

对于高校来讲,办学规模比较大,涉及教学楼、学生宿舍用房多,每年更换材料及种类也多,如灯具、消防器材、卫生洁具等等,一年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不确定,只能按年度做一个概算。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选择什么样的方式采购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一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耗材采购,采用框架协议采购,一次性或分类采购;二是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耗材采购,可以作为一个采购项目来采购,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Q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业绩范围,这个范围如何理解?

关于《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可以设置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但如何理解同类业务具体范围呢,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同类业绩范围的理解:《办法》中“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应该是指业绩中所包含业务的具体内容,如装修工程,包括天棚吊顶、墙面、地面、消防、防水、强弱电等工程,又如物业服务,包括保洁、秩序维护、大型活动、设备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等内容。


设置同类业绩应把握的原则:


一是设置与本项目对应的子项目内容;


二是选择性设置业绩范围,如果一个采购项目中所涉及的内容很多,若全部设置为必须项,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响应,出现废标情形。


三是业绩范围按大类设置,如果过于具体化则属于特定业绩了,就类似于政府采购目录品目最后一级目录那样,如室内墙面工程,规定为贴砖或涂料或粉刷或贴壁纸或木质板装饰等,对于投标人来讲,原已承接的项目中不可能与本项目业务范围完全一致,这样就会引起质疑投诉。


四是将业绩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可以设置区间分值,满足几项得多少分,这样相对合理,也能体现投标人从事业务的经验。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业绩内容应以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佐证。


Q4:家具采购要求提供样品合适吗?

一般家具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不合适的,主要原因:一是增加投标人负担,制作样品需要时间和经费,如果未中标,则样品作废了,增加企业投标费用;二是目前实现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不便于到开标现场,而且样品摆放场地难以解决。三是一般的家具都是通用性的并没有特殊的设计。


对于工艺特殊的家具产品可以考虑提供样品,但必须明确制作标准和要求、以及评审标准。样品只能反映家具的外观情况,如款式、尺寸、做工粗细表面现象,对于材质、有害物质含量、甲醛含量等从外观上无法判断。家具采购文件一般都会明确设计方案、用材、基本技术参数,中标人只要按图制造,采购人加强监造、履约管理和验收环节(提供材质、重金属及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才能确保产品质量。


Q5:投标人低价竞标评审专家如何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高低、是否诚信履约不是由投标报价所决定的。报价低不一定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就低,不能诚信履约;而报价高的也不能证明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就高,一定能诚信履约。对于投标人低价竞标,评审专家如何作出判断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的低报价合理性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提供的低报价情况能证明合理性,则能通过报价审查;认为低价说明不合理,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提供的低报价证明是否合理,决定权在于评标委员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投标人提供低报价的承诺书不能作为佐证材料,原因是,投标人作出低报价,应该做了市场调研、价格分析、成本计算的,有一定的报价依据,所以光承诺是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


Q6:合同签订后,履约过程中发现虚假应标如何处理?

虚假应标主要包括检测报告、社保交纳、中小企业声明、有关证书等。出现虚假应标主要原因:一是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二是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比较苛刻,为满足要求而造假;三是投标人没能与制造商联系或者制造商没有做相关项目检测,拿不到检测报告而造假;四是投标人为了满足采购需求或获得评审得分而造假。


对于采购项目已签订合同,履约中发现虚假应标问题如何处理呢?具体有二种处理意见:一是如果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小,而且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约的,合同继续履行,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关损失;二是如果弄虚作假行为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又无法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并报监管部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合同已履约如何处理关键取决于采购人的态度


Q7:采购项目验收中发现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如何处理?

某单位电梯采购需求为五层五开门,在电梯设备安装完成后,组织验收时发现与采购合同不相符,只有四开门,第一层没有做开门,无法进行验收,对于此情况采购人如何处理呢?


发生上述情况,有两种原因:一是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善;二是招标之后,中标供应商应没有进行现场勘察,或现场勘察后发现第一层不具备开门条件,没有及时告知采购人,也未等采购人确定实施方案后则进行实施。


处理办法:一是要分清责任,属于双方责任应各自承担;二是若通过现场处理可以解决第一层开门条件的,继续履约。


Q8:设备采购后在实施中能更换规格型号吗?

设备采购后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二种情况,一种是原规格型号设备停产或升级换代,需要更换其它型号设备;第二种是用户根据市场和实际需求情况,觉得设备技术参数落后了,想采购档次高的设备。对于此情况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针对第一种情况,一是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型号设备停产证明材料;二是提供替换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性能、市场价格情况;三是替换的设备不能低于中标产品技术标准,可于优于,但合同价格不变;四是经采购人同意变更;五是合同变更材料与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针对第二种情况,采购人要求提高产品技术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要求,不予变更。


Q9:“方案”作为评审因素适用于什么类型采购项目呢?

“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不能简单设置优良、好、差档次,也不能使用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表述,不便于评审专家评判。“方案”可以设置主观分,但评审因素指标必须要量化(定性量化),便于评审专家主观判断。


一般来讲主观分适用于工程类、服务类项目“方案”评审因素,大型设备安装方案也可以设置主观分,通用的设备不宜设置主观分。原因如下:


一是通用设备制造商已在工厂制作完成,属于成品。如台式计算机,制造商已在厂里装配好了,不需要二次安装,送到用户只要安装程序,调试就可以使用;首通空调机装配好了,外机在现场固定管线连接就可以使用了。


Q10:哪些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呢?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限额标准以下工程;


(3)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新建、扩建、改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这里要说明的是,旧房改造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招标投标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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