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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对供应商唯一性论证和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协商,是两个特有的制度安排。参与单一来源供应商唯一性论证的专家能否继续参与后续价格协商?近日,有业内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这一问题。
论证专家和价格协商人员分工不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示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供应商唯一性论证工作的专业人员通常称为“论证专家”。
如何使用和管理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呢?依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六条,采购人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需要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单一来源论证专家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这是单一来源采购的价格协商制度。参与价格协商的人员职责是与唯一供应商充分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可见,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和价格协商人员的分工是不同的,论证专家的专业意见重在论证“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导致供应商具有唯一性”,而参与价格协商的专业人员重点是通过对市场价格的熟悉以及谈判策略的运用,以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合理。
单一来源论证专家是否参与价格协商,因项目而定
参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唯一性论证的论证专家是否可以参与后期的价格协商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孙敏告诉记者,关于单一来源供应商唯一性论证专家能否参与后期的价格协商,政府采购现行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没有禁止单一来源供应商唯一性论证专家参与后续的价格协商。
实践中,论证专家参与价格协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势,在医疗器械、专用设备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价格构成往往涉及复杂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前期参与论证的专家对项目技术规格、市场行情有较深理解,能够有效提升价格协商的专业性和精准度,既保证了技术要求的连贯性,又避免了因人员更替导致的信息损耗。
既然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没有限制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参与后续价格协商,那么是否可以直接让论证专家继续参与和供应商的价格协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东普提醒:“论证专家和参与后期价格协商的专业人员分工不同,两者的专业能力的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需求灵活运用,不能图省事套用一批专家。另外,论证专家禁止与采购人和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但参与价格协商的专业人员并不禁止采购人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相反为了确保采购价格的合理性,采购人应当肩负起主体责任,尽可能参与价格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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