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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费超过1980号文标准,审计要求追回超过部分,合理吗?
2025-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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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某采购人希望代理机构除了帮忙走常规采购流程外,还能提供采购需求调查等优质的采购咨询服务,与代理机构商定费用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服务期结束采购人支付服务费用后,审计认为采购人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用超过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简称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要求采购人向代理机构追回超出的费用。这样做合理吗?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余春英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 1980号文也已于2016年1月1日废止,这意味着1980号文对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不再具有约束力,代理服务费也由政府定价转为市场定价。实践中,可以参考1980号文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也可以不参考1980号文的标准。”


收费标准、计费方式20年未变?


代理服务费如何收?以什么标准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简称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关于如何确定一个项目收费多少,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规定,这意味着采购代理这一服务的收费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洽谈达成一致即可。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践中采购人基本选择沿用1980号文所明确的代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制度,遴选代理机构时让代理机构在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的基础上报下浮率。如果采用这一方式,代理服务费自然不会超过1980号文所规定的标准。但是1980号文出台距今已经二十多年且已经废止了,这意味着如果参照1980号文报价,参考标准也二十多年未变。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认为,如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通过达成协议另行确定代理服务费用金额并签订合同,这属于市场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约束,而不受已经废止的1980号文的约束。审计以1980号文为参考标准,要求采购人追回超过1980号文规定的部分,这一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


要创造代理机构差异化竞争的条件


中国政府采购网数据显示,截至5月14日,全国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58325家,大部分省份代理机构数量超过1000家。如此众多的代理机构让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目前委托代理行业面临着业务同质化、低质量价格混战局面。某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在采购人遴选代理机构时入围,该单位报价被迫下浮到49%。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代理服务费折扣也越来越高,有的在1980号文的基础上打八折甚至九折。


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认为,要破解这一局面,引导代理机构走专业化道路、差异化竞争是必由之路。让代理机构走出现阶段同质化竞争、惨烈价格战的局面,需要在代理服务费上有所体现,让专业的、能提供优质服务的代理机构获得更多代理服务费。但实践中很多采购人、审计乃至纪检的工作人员认为代理服务费需要参照1980号文下浮,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很多代理机构只能“卷”价格,不利于让竞争回归能力导向。采购人、审计以及纪检的工作人员需要改变过时的观念,允许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市场定价确定代理服务费,为代理机构差异化竞争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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