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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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设计编制;需求调查;受限制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大型机电专业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300万元。投标截止日前,共有8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审,D集团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B公司提出质疑,理由是“本项目中标单位参与了该机电专业设备的设计方案,而且还曾参与采购人的需求调研会议,并提供了会议照片,属于限制投标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D集团公司属于限制投标单位,要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集采机构经核实发现,,D集团公司确实参与过该机电专业设备的设计方案投标,但非中标单位,D集团公司确实收邀请参加了采购人组织的需求调研会议。虽然质疑情况属实,但集采机构认为从现有法律法规看,D集团公司不属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投标人,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质疑。B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财政局投诉,最后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第十七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D集团公司是否属于限制投标人?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领域限制供应商投标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领域,确实存在对供应商投标资格的限制,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这一限制,具体内容如下:“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因供应商在前期服务中获得的特殊信息或优势地位,导致其在后续采购活动中对其他供应商形成不公平竞争。为项目前期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的供应商,由于其在理解和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如果允许其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可能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影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同样,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如果在同一项目中又作为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和公正性的缺失。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政府采购中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D集团公司如果仅为采购项目提供了需求调研服务,并未涉及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那么它并不属于被限制投标的主体。然而,如果D集团公司在需求调研之外还提供了上述任何一项服务,那么它将不能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D集团公司并非设计编制单位。尽管D集团公司曾参与该机电专业设备的设计方案投标,但最终并未中标,因此并未与设计编制合同产生关联,不属于设计编制单位的范畴。明确地说,D集团公司仅是设计投标者之一,而非中标者或设计编制单位。
事实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单位C公司才是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并与采购人签订了设计编制合同。由于C公司承担了设计编制的职责,它属于受限制的投标人(但需注意,C公司并未参与本项目设备的投标)。综上所述,D集团公司与设计编制单位无关,因此不属于受限单位。
D集团公司参与采购需求调研的行为,并不属于被限制投标的范畴。采购人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组织相关人员并邀请供应商参与需求调研会议,以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这种征求意见的行为并非商业行为,而是采购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旨在确保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供应商在需求调研中提出建议,仅仅是对采购需求表达个人观点和建议,这并不等同于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此外,D集团公司与采购人之间并未因参与需求调研而建立合同关系,因此不涉及任何前期服务合同的签署。
据了解,采购人在需求调研过程中邀请了三家供应商参与,综合听取了各方意见,以确保最终形成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只要采购需求对潜在供应商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行为即不违反法律规定。需求调研是一个旨在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以便从多个需求方案中挑选出最佳方案来实现采购目标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设计编制和规范化编制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D集团公司仅参与需求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未涉及任何前期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内容。因此,D集团公司不属于被限制投标的主体。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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