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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506):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有误怎么办?
2025-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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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准确性至关重要。随着《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简称110号令)的施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但随之而来操作层面的问题也日益增多。近期,有集采机构向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反映,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时,有的项目评审结束后,在公布入围供应商之际,遭遇到供应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果的质疑。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时遇到这类情况如何处理。是选择重新评审,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由谁负责,出了错是谁的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般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资格条件的审查一般由该项目的征集人负责。因此,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还是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只要作为征集人,就需承担审查的责任。


那么,当资格性审查出了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其实,这取决于采购方式的不同。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明确,遇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同样,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第三十二条也明确,遇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对于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只规定了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畸高、畸低问题。显然,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并不在列,因此公开招标项目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可以重新评审,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本级财政部门,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一般情况下,资格性审查错误会导致有效供应商的数量发生变化,损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采购的公正性,财政部门可能会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决定。


那么,对于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呢?110号令第九条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110号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若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才发现资格性审查认定有错误的情况,应当参考公开招标项目资格性审查认定有误来处理,即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但对于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来说,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亚利建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无论是封闭式框架协议还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都应当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可能会面临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至于符合性审查,是对供应商投标的技术、商务等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的审查,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的评审要求进行。由于评审组织成员自身原因或评审时间、相关资料等主客观因素都可能造成评审错误。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错误,由于110号令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也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予以纠正。同时,对于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有误,还应对评审专家作出相应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视为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其评审意见无效,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评审专家处以罚款。


最后,亚利提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因此,如拿不准是否应当重新评审时,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各位听友,如果你对本期音频的观点有任何意见可以在留言板上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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