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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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6月1日正式施行,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特定需要,而且对供应商来说也是一项重大的利好。一方面,作为适用于实用创新项目的一种采购方式,无疑扩大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给供应商增加了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机会。另一方面,合作创新采购,采购人承担一部分研发成本,与供应商共担研发风险,共同培育初始市场,也可以大大激发供应商的创新能力。那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究竟给供应商提供了哪些机遇呢?
在现实中,有一些企业宁愿花钱去模仿,也不愿进行技术创新,担心研发投入高,失败概率大,极易陷入好不容易研发成功了,产品却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因为一般来说,高投入的产品价格也相应的高,在市场上又不具备竞争力。另外,产品刚研发出来缺少业绩支持,大多数人都不愿选择缺乏成功案例的产品。高投入换来低回报,实质上就是建设项目与研发项目脱节,产品研发与应用脱节,产、学、研、用脱节所致。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适用可以打消供应商的这些顾虑。一是采购人既对供应商的研发成本“给补偿”,又以承诺购买一定量的创新产品“给订单”,能够减轻供应商的资金压力。二是其他采购人如有相同需求可以跟单采购,以增加产品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三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创新产品采取优惠政策,例如,将创新产品列为需求标准推荐使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亚利了解到,美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创新:一种是基础应用研究,科技部门牵头,安排一些中长期投资来带动基础应用研究发展。另一种是应用型创新研究,用政府采购项目来推动应用技术发展。
我们先看一个美国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例子。2022年8月9日,美国发布了《芯片与科学法案》,该法案分为《2022年芯片法案》《研究与创新》《补充拨款以应对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威胁》三个部分,对美国本土芯片产业提供2800亿美元的巨额补贴。这2800亿美元中有520亿美元用于补贴芯片企业,要求接受美方补贴的企业必须在美国本土制造芯片,主要目的是对抗中国及控制半导体产业链。
企业应如何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适应如今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呢?亚利认为,一是企业应注重技术创新,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二是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高研发效率和创新能力;三是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申请专利、著作权等手段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
那么,13号文施行后,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中有哪些机会?外资企业在合作创新中有机会吗?民营企业在其中能分一杯羹吗?
根据13号文第十条规定,对于具有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可通过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工作内容难以分割的综合性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联合体方式,要求联合体成员中包括具有承接能力的中小企业,或采用合同分包形式,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具有承接能力的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活动,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
对于外资企业,13号文第九条明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平等地参与合作创新采购项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国内外企业的共同发展。
对于民营企业,13号文第四条鼓励有研发能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民营企业参与合作创新采购,可以更好地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民营企业也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的方式获得更多的技术、资金和市场渠道,进一步拓展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实现高效率发展。
亚利建议,供应商如果想成为合作创新采购“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应当重点关注三个方面:其一,关注公开发布的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信息。按照13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信息会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等。其二,关注目前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以及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其三,关注“卡脖子”的技术领域,诸如前述的芯片技术以及航空发动机技术、工业软件、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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